下列表格是根据现行的国务院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编制,单位均为“人民币:元”。
财产案件诉讼费交纳标准:
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,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:
1 | 不满10000元的 | 每件交纳50元 |
2 |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,按2.5%交纳 | x*2.5%-200 |
3 |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,按2.0%交纳 | x*2.0%+300 |
4 |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,按1.5%交纳 | x*1.5%+1300 |
5 |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,按1.0%交纳 | x*1.0%+3800 |
6 |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,按0.9%交纳 | x*0.9%+4800 |
7 |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,按0.8%交纳 | x*0.8%+6800 |
8 |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,按0.7%交纳 | x*0.7%+11800 |
9 |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,按0.6%交纳 | x*0.6%+21800 |
10 |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,按0.5%交纳 | x*0.5%+31800 |
非财产案件诉讼费标准:
1 | 离婚案件按件收费,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 | 每件50-300元 |
2 | 离婚案件超过20万元的部分 | 0.5% |
3 | 侵害姓名权、名称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,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| 100-500元 |
4 | 侵害姓名权、名称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,赔偿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 | 1.0% |
5 | 侵害姓名权、名称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,赔偿金额超过10万元的 | 0.5% |
6 | 其他非财产案件 | 每件50-100元 |
其他类型案件诉讼收费标准:
1 | 知识产权案件,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 | 500-1000元 |
2 | 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 | 按照财产案件交纳 |
3 | 劳动争议案件 | 10元 |
4 | 行政案件:商标、专利、海事 | 100元 |
5 | 其他行政案件 | 50元 |
6 |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,异议不成立的 | 每件50-100元 |
7 | 申请支付令 | 财产案件1/3交纳 |
8 | 申请公示催告 | 100元 |
9 | 被告提起反诉、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 | 减半交纳 |
向法院申请执行的,按照下列标准交纳:
1 | 没有执行金额或份额的 | 50-500元 |
2 |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| 50元 |
3 |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| 1.5% |
4 |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| 1% |
5 |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| 0.5% |
6 |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| 0.1% |
申请保全措施的,根据实际保全财产数额按下列标准交纳:
1 | 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000元,每件交纳30元 | 30元 |
2 |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,按1%交纳 | x*1%+20 |
3 | 超过10万元的部分,按0.5%交纳 | x*0.5%+520 |
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|
申请撤销和破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: 1.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,每件交纳400元。 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: 1.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,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;2.申请海事强制令的,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; 3.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,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; 4.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,每件交纳1000元; 5.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,每件交纳1000元。 |
注: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<诉讼费用交纳办法>的通知》明确:国务院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,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》同时不再适用。
自2014年起,律师费已取消国家定价。
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
来源:2017年1月26日(沪发改规范〔2017〕3号)文件
一、计件收费方式
(一)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、被害人的代理人 ;
1、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辩护人:
侦查阶段:1500-10000元/件;
审查起诉阶段:2000-10000元/件;
一审阶段:3000-30000元/件。
2、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,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。
(二)代理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:3000-12000元/件。
二、按标的额比例收费
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可以根据该项法律服务所涉及的标的额,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:
10万元以下(含10万元)部分收费比例为8%-12%,收费不足3000元的,可按3000元收取;
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(含100万元)部分收费比例为 5%-7%;
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(含1000万元)部分收费比例为3%-5%;
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(含1亿元)部分收费比例为1%-3%;
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0.5%-1%。
三、计时收费
代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,计时收费标准为200-3000元/小时。
四、收费说明
(一)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,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。
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,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,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;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的,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。
(二)民事、行政诉讼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,可按较高者计算并收费。
反诉案件, 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由律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。
(三)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,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。
(四)重大、疑难、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,可以在规定标准5倍之内(含5倍)协商确定收费标准。
(五)前述收费标准,除另有指明外,是指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。单独代理二审、死刑复核、再审、执行案件的,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。曾代理前一阶段的,后一阶段起减半收取。
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
依据2012年1月13日(青发改收费[2012]16号)文件
一、按计件方式收费的标准:
1、刑事案件:
(1)侦查阶段:3000元/件;
(2)起诉阶段:5000元/件;
(3)审判阶段:6000元/件;
(4)办理自诉案件:5000元/件。
因案件时间、地域跨度大、集团犯罪或案情复杂、影响重大的,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收费,但最高不得高于收费标准的3倍。
2、不涉及财产的民事、行政诉讼收费标准:6000元/件。
3、涉及财产的民事、行政诉讼收费标准: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进计算收取:
标的额 收费费率
10万元(含10万元)以下 5.5%
100001元—200000元的部分 5%
200001元—500000元的部分 4.5%
500001元—1000000元的部分 3.5%
1000001元—2000000元的部分 3%
2000001元—5000000元的部分 2%
5000001元以上 1%
4、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:
(1)计件收费标准:3000—10000元/件;
(2)涉及财产关系的,比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按照标的额收费。
二、提供非诉讼法律事务、担任法律顾问、解答法律咨询、代写各类法律文书等,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。
三、风险代理:
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,经双方协商一致,可以实行风险代理,即律师事务所只收取基本办案费用,代理胜诉后委托方按约定标的额的百分比支付律师代理费。
风险代理具体收费比例由委托方与律师事务所在标的额的30%的范围内协商收取。
四、代理仲裁案件:按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。
五、收费说明:
1、涉及财产的民事、行政案件收费,西宁(含三县)及海东地区执行政府指导价;
2、各州涉及财产的民事、行政案件按文中所列标准的80%执行;
3、上述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的收费标准。
(1)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,按一审标准收费;
(2)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或曾代理一审或代理二审,再代理发回重审、再审案件的,按一审标准酌情减收;
(3)曾代理仲裁的,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酌情减收;
(4)未代理一审、二审的申诉案件,按一审标准收费;
(5)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。
刑事附带民事案件,其民事部分按民事一审标准收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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